运输假币一万二千元,律师辩护判刑八个月——何XX运输假币罪案件辩护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7 11:28) 点击:156 |
运输假币一万二千元,律师辩护判刑八个月——何XX运输假币罪案件辩护案例 2013年9月11日,蒋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丈夫何XX非法运输假币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何XX所犯的非法运输假币罪进行刑事辩护,现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何XX妻子所说的基本一致。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运输假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何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何XX持227次长沙至宝鸡车票,准备在宝鸡车站出站时,被执勤民警盘查,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旅行包内查出用黑色皮鞋装的红色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07张,绿色五十元面额的人民币35张,总面额共计1245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鉴定均为机制假币。经审查,以上假币是被告人何XX花费1014元人民币在湖南长沙购买,准备运输到宝鸡使用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明知假币而购买、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何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何XX犯非法运输假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辩护律师对起诉书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没有异议。 一、本案被告人何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二、本案被告人何XX所运输的假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何XX在本案中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所买的假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何XX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何XX非法运输假币案件刑事辩护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的经验是: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何XX在本案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所所运输的假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非法运输假币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何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何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何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认定被告人何XX的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何X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何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何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阶段和刚才的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其家属已向法庭缴纳了一定的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何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在本案的侦察、起诉阶段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二、本案被告人何XX所运输的假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被告人何XX所买的假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假币没有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何XX在本案中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所买的假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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