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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烟两千条,律师辩护判两年——柴XX非法经营罪成功辩护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7 11:20)    点击:185

贩卖假烟两千条,律师辩护判两年——柴XX非法经营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3年1月7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罗某(女)委托,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柴XX的非法经营罪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罗某(女)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柴XX的妻子罗某(女)处得知,犯罪嫌疑人柴XX系河南省XX县人,农民,无业,他是因为参与贩卖假烟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柴XX所定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委托人罗某(女)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柴XX争取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目前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柴XX妻子所说的基本一致,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柴XX的起诉书。

  该案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8日,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西安市未央区XX村柴XX租用的民房内,查获非法卷烟,共计7个品种1890条,并在现场抓获被告人柴XX。后在西安市未央区XXXX8号楼X单元XXX室柴XX租用的民房内,查获非法卷烟,计4个品种168条。上述共查获非法卷烟2058条,标值121220元,均系被告人柴XX所有。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该批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XX违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被告人柴XX的犯罪活动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的重点,为被告人柴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13年5月20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柴X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辩护人首先对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柴XX为非法经营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然后陈述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柴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柴XX的犯罪行为危害性明显较轻,其所买到的假烟基本上没有卖出,也没有扩散,没有在实际上危害到整个社会,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性。

  三、本案被告人柴XX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所购买的假烟数量也较少,刚刚够进行判刑和量刑。其行为在本案中属于相对不重要的环节和地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柴XX在本案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又系犯罪未遂;其犯罪行为危害性明显较轻;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慎重审理,谨慎量刑判决,并能够给本案被告人柴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3年5月27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本案被告人柴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柴XX非法经营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人柴XX在本案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又系犯罪未遂;其犯罪行为危害性明显较轻;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为辩护的重点,为被告人柴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使本案被告柴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柴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柴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柴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本案被告人柴XX的具体情况和本案案情,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柴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柴XX在本案破案被抓获以后,一直都能够全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刚才又再次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柴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柴XX的犯罪行为危害性明显较轻,其所买到的假烟基本上没有卖出,也没有扩散,没有在实际上危害到整个社会,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性。

  三、本案被告人柴XX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所购买的假烟数量也较少,刚刚够进行判刑和量刑。其行为在本案中属于相对不重要的环节和地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柴XX在本案中只有购买的行为,和并准备卖出的意愿和动机,并没有实际卖出的行为。其在非法经营假烟的犯罪活动的整个运转活动中,只参与本案假烟犯罪过程中的销售环节,其销售假烟也只是作为假烟的整个流通过程中的最末端的一个部分,其在本案假烟的整个流通过程中起到的仅仅是较为次要的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柴XX在本案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又系犯罪未遂;其犯罪行为危害性明显较轻;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慎重审理,谨慎量刑判决,并能够给本案被告人柴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人柴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 律师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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