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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海洛因30克,律师辩护判二年——刘X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7 11:20)    点击:174

  携带海洛因30克,律师辩护判二年——刘X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2013年6月20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张某委托,为其妻子犯罪嫌疑人刘XX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张某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刘XX的哥哥赵某处得知,犯罪嫌疑人刘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30余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委托人朱某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刘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刘XX丈夫所说的基本一致。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刘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刘XX在XXX车站,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民警盘查时,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手提袋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两包,又在其背包内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三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0.1克、19.9克和10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明知是毒品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与被告人刘XX的会见中,被告人刘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3年9月3日,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对本案被告刘XX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刘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被告人刘XX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的控制,为了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刘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刘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刘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本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刘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刘XX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X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系初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刘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刘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其家属已向法庭缴纳了一定的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刘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刘XX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的控制,为了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进行了尿检,其检验报告为阳性,另外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被告明确表示自己吸食毒品,证明其是吸食者,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直接危害的主要是被告本人而不是社会,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危害。应考虑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处罚。请合议庭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四、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

  本案被告人刘XX所买的毒品的钱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虽自己沾染了吸毒的恶习,但是除了吸毒以外,还没有其他的犯罪违法行为。此次携带毒品其目的还是为了吸食。所以其主观上和客观上虽有持有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其犯罪目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有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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