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盗窃白沙烟四箱,律师辩护判刑两年半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7 11:19) 点击:170 |
深夜盗窃白沙烟四箱,律师辩护判刑两年半 ——刘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2年8月6日,刘某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弟弟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刘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刘X是因盗窃四箱白沙烟的案件被拘留、逮捕的,该起案件窝藏赃物价值约10000余元,该案一案一犯,现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委托人刘某所说的基本一致。 后在案件到达检察机关时,办案律师及时的向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刘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刘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2002年1月2日晚,被告人刘X在招待所行李寄存处休息,当其看到被害人李XX委托同单位马XX看管的翻盖白沙牌香烟存放在行李寄存处,即产生盗窃之念。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X用出租车将该批香烟(共计196条,价值8820元)盗走。销赃于西安市XX路XX商店,得赃款6600元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在XX商店追回翻盖白沙牌香烟101条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刘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从轻判处刑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的犯罪价值,应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的价格为准。 二、本案被告人刘X对本案的香烟有保管责任,其在本案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三、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五、本案被告人刘X能够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的犯罪价值,应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的价格为准;加之本案被告人刘X对本案的香烟有保管责任,其在本案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在盗窃活动中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又系是初犯、偶犯;在归案以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主动向法庭交纳了罚金。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刘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刘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刘X在本案的犯罪价值,应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的价格为准;加之本案被告人刘X对本案的香烟有保管责任,其在本案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在盗窃活动中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又系是初犯、偶犯;在归案以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主动向法庭交纳了罚金等理由,成功为被告人刘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刘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4年4月1 5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刘X亲属的委托,经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刘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的犯罪价值,应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的价格为准。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犯罪价值不能够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价格证明为准。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书为准。辩护律师已经向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对本案赃物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报告已向法庭提交,请求法庭采信。 二、本案被告人刘X对本案的香烟有保管责任,其在本案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案件材料证明,本案被告人刘X在案发当天在发案地点休息时,因为其本人就是负责该招待所安全及旅客行李寄存工作的,所以,其本人对本案的香烟有保管责任。所以,其在本案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三、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因此受害人损失较轻。因此,其在本案中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刘X在参与本案的盗窃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五、X能够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破案的前后,一直都能够全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刚才又再次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被告人刘X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缴纳了2000元罚金。这充分证明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的犯罪价值,应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的价格为准;加之本案被告人刘X对本案的香烟有保管责任,其在本案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在盗窃活动中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又系是初犯、偶犯;在归案以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主动向法庭交纳了罚金。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刘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刘X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刘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刘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刘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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