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盗窃一万元,律师辩护判三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7 11:18) 点击:200 |
车站盗窃一万元,律师辩护判三年 ——黄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2年4月27日,黄某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黄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黄XX在坐火车时,盗窃旅客财物,被旅客当场抓获的盗窃案件,该起案件盗窃价值约2000元,该案一案一犯,现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委托人黄XX所说的基本一致。 后在案件到达检察机关时,办案律师及时的向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黄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黄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2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XX窜至广州至兰州的227次列车7号卧铺车厢,乘旅客郝XX熟睡之机,将其放在下铺的一个手提袋盗走,内有金项链、手表等物,共计价值2530元,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黄XX弃包逃到6号车厢,被列车工作人员抓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了维护铁路运输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黄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判处缓刑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黄XX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 二、本案被告人黄XX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黄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黄XX在本案中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又系初犯、偶犯;加之被告人黄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以,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黄XX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黄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黄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黄XX在本案中所参与的盗窃案件系初犯、偶犯;加之被告人黄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成功为被告人黄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黄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4年4月2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黄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黄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黄XX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 被告人黄XX所参与的盗窃活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虽然主犯黄XXX已将旅客的裤子和防盗裤头剪破,但是却未能将5000元盗走,因此,属犯罪未遂。 二、本案被告人黄XX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根据本案的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黄XX在以前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罚。在本案中参与作案的许多情节均证明,其作案手法非常幼稚可笑,这些也证明被告人黄XX显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黄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本案被告人黄XX自从归案后,就全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行为,并主动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并及时改正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被告人黄XX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注意这一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黄XX在本案中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又系初犯、偶犯;加之被告人黄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以,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黄XX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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