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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毒品97.4克,律师辩护判刑十年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1-30 21:31)    点击:218

——骆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8124,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XX
委托,为其亲戚犯罪嫌疑人骆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刘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骆X的亲戚刘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骆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骆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委托人刘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骆X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两犯,目前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在该案的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并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骆X,同时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

后在该案的审判阶段,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骆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1118时许,被告人骆X乘坐K628次列车到达西安,在西安火车站出站口被西铁公安处侦查员发现并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夹克左侧内口袋中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一包。后经陕西省公安厅鉴定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净重97.42008112凌晨,在西安市纺织城四厂十字路口被告人骆X、刘XX正在交易毒品时,被告人刘XX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X利用旅客列车以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X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XX,属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骆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要根据被告人骆X的立功表现及其证据情况,为被告人骆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09317,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骆X犯运输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骆X在归案后有立功表现。

二、本案被告人骆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法庭辩论后法庭进行了合议,合议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骆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骆X运输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骆X在本案中能够从轻减轻的情节。使本案被告骆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骆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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