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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海洛因50.2克,律师辩护判十五年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1-30 21:29)    点击:211

——何XX运输毒品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1116,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赵X
(女)委托,为其母亲犯罪嫌疑人何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从委托人赵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何XX是因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被拘留、逮捕的。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关押在XXX看守所。该案现已处在侦察阶段。委托人赵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母亲犯罪嫌疑人何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该案被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的单独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何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11721时许,被告人何XX乘坐贵阳开往西安的2336次列车6号车厢7号上铺,乘警检查时从其身上分别查获外用软包“玉溪”烟盒,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黄褐色圆柱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50.2,经鉴定为海洛因。尼克酰胺;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1粒,经称量净重1.1,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从其挎包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92.6,经鉴定为尼克酰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何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何XX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何XX在本案中系初犯和偶犯

二、被告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如何看待本案被告人何XX在今天当庭犯罪供词的变动。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何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对其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何XX从轻减轻对其处罚。同时,为了公平审判。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对有关本案被告人在看守所入所初期,是否有吸毒者戒毒的反应记录,并从铁路看守所调取有关证据。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何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随后,本案被告何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又被中级法院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1120

附该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赔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何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何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何XX在本案中系初犯和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何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和偶犯。

二、被告何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潘孝东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潘孝东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也已经向法庭缴纳了罚金。充分显示其本人和家属认罪伏法的态度,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如何看待本案被告人何XX在今天当庭犯罪供词的变动。

1、首先,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何XX在被捕前的吸毒问题,除了其本人在今天的供述以外,在本案的案卷中也有反映。

本案证人沈XX在其证词中证明:“当时警察吧7号上铺女性旅客抓住,问他:烟盒里装的是什么?7号上铺女性旅客说:是毒品。警察又问:你吸毒吗?7号上铺女性旅客说:我吸毒,吸了半年多了。”

本案另一个证人相XX在其证词中证明:“……警察抓住7号上铺女性旅客后,警察问他:烟盒里是什么?7号上铺女性旅客说:是毒品。警察又问:你吸毒吗?7号上铺女性旅客说:吸毒,吸了半年多。”

在本案被告人何XX告知辩护律师自己吸毒后,辩护律师也向铁路看守所负责看守女犯的管教,了解过本案被告人何XX其戒毒的有关情况。该看守所的主管本案被告人何XX的管教任管教员反映,在本案被告人何XX关入铁路看守所后,该犯确有吸毒者戒毒反映。在辩护律师要求取证的情况下,铁路看守所的负责同志表示,此情况和证据只能由该案的办案法官来取证。

因此,为了落实本案被告人何XX今天在法庭上所说的有关自己吸毒情况是否属实,为了公平审判。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对有关本案被告人何XX在看守所入所初期,是否有戒毒的反应记录,并从铁路看守所调取有关证据。

2、关于本案被告人何XX在尿检时作假的问题。

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尿检程序上,由于工作失误所导致的问题。本案监督本案被告人何XX尿检的是两名男性的民警,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进入卫生间当场监督本案被告人何XX进行尿样取样。卫生间的门是关着的,所以就造成了本案被告人何XX尿样被造假的问题。公安机关原来在缉毒大队增加女民警的编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搜查等问题的需要。由于卫生间的门是关着的,所以本案被告人在尿检时作假,用水作假是可能的。

3、关于公诉人认为尿检报告是具备专业技术和水平的技术人员做出来的,其结果是不可能发生错误的说法,辩护律师有不同的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该报告只是一项专项的报告,只负责检验该从卫生间拿出的杯子中的液体中,是否呈现吸毒的反应。该报告并不是检验该杯子中的液体是否是尿液的报告,假如是,那么该报告就要检验该杯子尿液的成份,如尿素、蛋白质、红血球、白血球等等。而该报告只是一项专项检验液体是否呈现吸毒反应的报告,不可能证明该杯子中的液体就是尿液。因此,该报告在盲目检验了一杯自来水的情况下,其结果只能是阴性,只能是不吸毒的反应。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何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对其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何XX从轻减轻对其处罚。同时,为了公平审判。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对有关本案被告人在看守所入所初期,是否有吸毒者戒毒的反应记录,并从铁路看守所调取有关证据。 

本案被告人何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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