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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海洛因79.7克,律师辩护判十五年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1-30 21:28)    点击:152

——岳XX运输毒品罪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415,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XX
(女)委托,为其弟弟犯罪嫌疑人岳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岳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岳XX的姐姐岳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岳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岳X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委托人岳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岳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目前还在侦察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先后向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并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岳XX,同时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

后在该案的审判阶段,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岳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52223时许,被告人岳XX从广元乘坐成都至沈阳北的K386次旅客列车,次日10时许在西安火车站出站时,执勤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佐丹奴牌)的一黑色马甲右侧口袋里,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一包,从左侧口袋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一包。经鉴定、称量,从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净重79.7。从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中检出尼克酰胺,净重93.4……。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XX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岳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要根据被告人岳XX的表现及其证据情况,为被告人岳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10624,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岳XX犯运输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岳XX显系初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二、本案被告人岳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请求法庭考虑的一个情节。本案被告岳XX的主观上所携带毒品中的一部分只是用于供自己吸食。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岳XX显系初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的毒品也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被告岳XX的主观上所携带毒品中的一部分只是用于供自己吸食。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岳XX上述情节,能够对被告人岳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并使被告岳XX得到公平的判决。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法庭辩论后法庭进行了合议,合议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岳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岳XX运输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在本案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岳XX在本案中能够从轻减轻的情节。使本案被告岳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岳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1225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岳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依法为本案被告岳XX进行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岳XX显系初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被告人这次因非法持有毒品而构成毒品犯罪是初犯。因其受毒品控制而造成这次过量持有毒品,其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较轻,更没有抗拒检查、拒捕等严重行为。被告人XX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因受毒品的控制而为了吸食而持有毒品,对此犯罪事实被告人并无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之所以过量持有毒品,目的仅仅是因为买多了便宜,以减少自己吸食的成本和购买次数,同时,被告人也是毒品犯罪的受害者,更是吸食毒品的病人。这一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本案被告人岳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岳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岳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

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具体的实质性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四、请求法庭考虑的一个情节。

根据本案被告岳XX的供词证明,本案其随身携带的79.7克的毒品,是有两种用途,一种是自己吸食,另一种是用来贩卖。

根据本案被告岳XX是一个吸毒者的事实,被告岳XX在被抓捕后就已经被本案的办案单位——西安铁路公安公安处的法医化验证实,证据就在本案侦察卷内。

对于本案其中“自己吸食一部分”,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岳XX所携带毒品只是用于供自己吸食的这一部分毒品的客观上,是因为其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才被认定成运输毒品的,所以,这在主观上与蓄意为贩卖或牟利而运输毒品的目的是完全不一样的。请法官在量刑时注意这一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岳XX显系初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的毒品也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被告岳XX的主观上所携带毒品中的一部分只是用于供自己吸食。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岳XX上述情节,能够对被告人岳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并使被告岳XX得到公平的判决。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岳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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