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XX运输、持有毒品证据存疑,律师辩护判徒刑十二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1-30 21:27) 点击:155 |
——童X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童X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童XX的起诉意见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童XX,犯罪嫌疑人童XX说自己确实吸冰毒,在被公安民警抓获前几天,刚刚吸食过冰毒,要求辩护律师给他申请重新鉴定自己到底是否吸毒。并说自己携带的毒品是专为自己购买吸食的。随即辩护律师立即针对吸冰毒的尿检问题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就此问题向有关资深法医进行了咨询,得知吸冰毒24小时以后进行尿检,因冰毒本身分子结构不是非常稳定,就有可能出现一定比例的差错。现在该犯罪嫌疑人从被捕到现在已经几个月了,要申请重新鉴定,尿检是做不成了,要做就只能进行吸冰毒的毛发鉴定了。得知这一信息后,辩护律师就立即向检察院公诉科提交了吸毒重新鉴定申请书。但是该公诉科答复,该案移交移送法院,已无法接受重新鉴定申请。 随后,犯罪嫌疑人童XX又被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童XX的起诉书。同时,再次向法院提交了吸冰毒重新鉴定申请书。但是,最后未能得到法院的批准。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XX利用旅客列车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童XX在案卷中的口供对携带毒品一事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童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有关的辩护意见。 一、请求法庭批准对被告童XX进行毛发鉴定。 二、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但是对本案的罪名有保留。 三、本案被告童XX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童XX携带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 五、本案被告童XX和家属自愿接受罚金的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批准对被告童XX进行毛发鉴定后,以该鉴定结果为准,再确认被告童XX的罪名。同时,由于本案被告童XX在本案中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被告童XX自己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的情况。所以,请求法庭能够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被告童XX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童XX运输毒品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为本案被告人童XX申请为被告童XX做吸毒的毛发鉴定为重点,抓住本案被告童XX在本案中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被告童XX自己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的的情况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童XX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事实。使本案被告童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童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本案鉴定申请书、辩护词 法医鉴定申请书 西安XXXX法院: 我是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张长海律师,是贵院办理的童XX运输毒品案件的被告人童XX的辩护律师。现就被告人童XX申请对其是否吸毒(冰毒)进行重新鉴定化验一事,向贵院提出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具体的申请请求如下: 1、申请贵院对被告人童XX是否吸毒重新进行法医鉴定。 2、申请贵院对被告人童XX重新进行法医鉴定采用除尿检以外的毛发项目进行法医鉴定。可以鉴定的机构为西安交大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具体的部门为毒物研究实验室,联系人为:马主任(教授),电话:82655116,地点:西安交大医学院法医大楼6层西部,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张长海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童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依法为本案被告童XX进行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请求法庭批准对被告童XX进行毛发鉴定。 根据本案被告童XX的最后一次口供,本案被告童XX坚持自己曾经吸毒。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本案的尿检中,没有能够鉴定出来被告童XX是吸毒者。由于被告童XX法律知识的欠缺,没有在当时提出复查。在律师介入本案后,得知此一情况后,经过调查后,在交大西安医学院找到毛发鉴定可以确认是否吸毒的新方法,并向本法庭提出申请,希望法庭能够予以批准,以使被告童XX的案情和罪名得到准确的认定。 二、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但是对本案的罪名有保留。 三、本案被告童XX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童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均如实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向办案人员做了全部交待。并自动认了罪。积极配合本案法庭落实了自己在本案中的全部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童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童XX携带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 本案被告童XX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批准对被告童XX进行毛发鉴定后,以该鉴定结果为准,再确认被告童XX的罪名。同时,由于本案被告童XX在本案中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被告童XX自己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个人的实质性危害较小的情况。所以,请求法庭能够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被告童XX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被告人童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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