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四)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1-15 16:05) 点击:174 |
——李X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在该案的起诉阶段,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X,同时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反映了要求对该案罪名进行调整的要求,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有关的法律意见书,但是没有效果。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XX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要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为被告人李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属未遂,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起诉过程中,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法庭辩论后法庭进行了合议,合议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该案律师法律意见书、辩护词
关于李XX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西安XX检察院: 我是贵院受理的李XX运输毒品一案的辩护律师,现就该案李XX的犯罪性质问题等向贵院提出律师法律意见书,敬请贵院研究参考。 公安机关对李XX案件罪名认定错误。 根据李XX本人的供述,他对其随身携带毒品的目的是供自己吸食。这样他的主观方面就自然是自己持有并供自己吸食。而公安机关并没有收集到能够证明李XX在主观方面是运输毒品的任何证据。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运输毒品罪则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于运送,即非法地将毒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运输的方法可以是随身携带徒步运送,也可以是利用交通工具运送,还可以是既随身携带又乘坐交通工具运送,等等。但是,不能认为凡是随身携带毒品又乘坐交通工具从甲地到乙地的人都是毒品的运输者,应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要认定这种人是运输毒品的罪犯,还必须查明他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而要查明这些事实,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必须具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谈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时明确指出:“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犯罪分子在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下,可能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如果证据不充分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因此,由于公安机关并没有收集到能够证明李XX在主观方面是运输毒品的任何证据。所以,对李XX的罪名应该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属未遂,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由于刚刚进入车库中停放的车厢中就被抓获,其犯罪行为明显属未遂。未遂行为相对于既遂行为来说,由于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尚在准备之中,其刚刚登上尚在车库停放的车厢中就被抓获,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进入运输途中的即遂犯行为较轻。 所以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起诉过程中,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破案初期,就向公安侦察人员如实并全部交代了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事实,配合公安侦察机关落实了本案的全部案情。其本人在侦察起诉的审讯时,多次主动表态认罪服法,请求宽大处理。从以上情况看,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起诉过程中,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属未遂,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进入运输途中的即遂犯行为较轻。加上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因此,请求本案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李XX以上犯罪行为属未遂,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进入运输途中的即遂犯行为较轻;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从对本案被告人李XX教育挽救的实际出发,能够从轻、减轻对本案被告人李XX进行刑事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律师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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