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持有海洛因118.8克,成功辩护获判九年半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1-15 16:02) 点击:173 |
——王X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X。 根据该案起诉书的内容可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王X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有关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二、本案被告人王XX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为吸毒方便贪图便宜,致使一次购买过多的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其主观恶意较轻。 三、本人愿意通过家属向法庭缴纳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王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王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王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王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二、本案被告人王XX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为吸毒方便贪图便宜,致使一次购买过多的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其主观恶意较轻。 三、本人愿意通过家属向法庭缴纳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人通过家属已向法庭缴纳4000元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王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王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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