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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海洛因47.5克,律师辩护判刑五年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1-15 15:58)    点击:159

——葛X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92,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路某委托,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葛XX
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路某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葛XX的妻子路某处得知,犯罪嫌疑人葛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47.5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葛XX所犯的是运输毒品罪。犯罪嫌疑人葛XX的妻子路某是一接到拘留通知就立即赶到西安了,委托人路某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葛XX争取转换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葛XX妻子所说的基本一致。鉴于以上情况,辩护律师立即不失时机的口头向该案的侦查人员提出了对该案罪名进行调整的要求,该案的侦查人员答应进行研究。不久,检查机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葛XX批准逮捕,但是该批准逮捕的罪名已被调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728凌晨1时许,XX火车站民警在对K292次列车出站旅客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葛XX形迹可疑,遂对其随身携带的酸奶箱进行检查,并从中发现毒品一包。根据其交代,该毒品系被告人葛X在成都联系购买的。后经鉴定、称量,该毒品系海洛因,净重25。……。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和与被告人葛XX的会见中,被告人葛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01125,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葛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葛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辩护意见。 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告人葛X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葛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葛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葛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葛XX在拘留时被认定运输毒品罪罪名问题,在侦查阶段就及时向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并得到侦查机关的认可和支持,促进了罪名的提早调整。庭审时,积极从本案被告葛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葛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葛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826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葛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葛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葛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葛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告葛XX能自愿主动认罪,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首先,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葛XX能自愿主动认罪。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葛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其次,本人通过家属已向法庭缴纳10000元的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葛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葛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葛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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