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贿赂罪及破产义务违反罪类型介绍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2 15:50) 点击:229 |
破产贿赂罪及破产义务违反罪类型介绍 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受贿罪和破产行贿罪。前者指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破产债权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约定他人向自己贿赂或者因债权人会议中的某一决议接受他人贿赂所构成的犯罪;后者是指债务人、破产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由于向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破产债权人进行贿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当事人违反破产程序中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主要包括违反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罪和违反说明义务罪。前者指破产人拒绝向破产管理人或有关人员提交破产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人、债务人注册,或者故意在财产状况说明书中作不真实记载,或者拒绝将财产或薄册文件移交给破产管理人而构成的犯罪;后者是指破产人对破产管理人、监查人对其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以及债权人会议主席、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的其他询问,破产人的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就破产人的财产状况和业务状况所作查询不作说明或作虚伪陈述所构成的犯罪。前罪的主体主要为破产人,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执行业务的股东、其他法人的董事或与董事地位相等的人,债务人,破产人的法定代理人,清算人等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后罪的主体除了上述人员外,还可包括与破产人有同居、雇佣、租赁、委托、合伙、寄托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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