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企业破产欺诈案侦查方式的建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2 15:49) 点击:227 |
对我国企业破产欺诈案侦查方式的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机制的激烈加剧,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破产之路。然而破产程序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既有综合性又有独立性的程序制度。对破产欺诈案件的侦查,关键在于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和公安机关三者。公安机关具有丰富的侦察经验和侦察手段,而且拥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 但是此类经济案件的破获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专业的会计知识,从企业的账务上寻找线索和证据,而这正是当前大多数侦查人员所不具备的;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负有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收、保管、清理、估价的职能,具备专门的破产法律知识和高度专业化的会计知识,能够清楚掌握企业的经济财务状况, 另一方面,清算组缺乏对企业破产的审查权,权力只限于执行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与破产企业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对破产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了解得更加清楚和真实, 然而其只是一个临时组织,无法承负更多的职责。三者却各有自身的优势和局限性,无法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处理集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于一身的破产欺诈案件。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只有当公安机关、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三者共同联手侦查破产欺诈案件,与破产企业一并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侦察权力体系,才能最有效地打击此类经济案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一)债权人会议在这个金字塔的侦察权力体系中扮演信息的提供者的角色,而且应该赋予其必要的监督权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业务来往最为密切,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比较了解,也容易知道企业哪些地方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哪些经营活动比较反常,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明确了侦查的范围和侦察方向,大大地缩短了侦查的时间和降低了侦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债权人会议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履行其监督者的角色。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破产审理程序必须受到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法院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破产、司法人员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都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而从《破产法》强调审理破产案件采用一审终结,债权人不得上诉,这又成为现实中某些审判人员无所顾忌而滥用职权的直接动因。因此,债权人会议的介入是必要的,只有权利得到制约与监督,才不至于扭曲和过分扩大。其次是对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的监督。和解后的企业整顿的目的主要是对上级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在整顿中不负责任、不作为情况予以法律监督。防止企业在整顿无效、经营状况继续恶化的情况下故意压价出售资产或转移资产。最后,是对清算组的监督。清算组大多由政府官员组成,破产清算组工作的民间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尤其是在清算过程中由于缺乏权威、公正的评估论证机构和规范的破产交易转让市场及公开拍卖市场,破产企业资产转让往往由代表地方利益的政府撮合成交,破产财产评估与作价不合理,造成交易价格趋于随意性、强制性,缺乏应有监督。债权人会议监督介入有利于维护清算的权威性、严肃性,尽可能减少徇私枉法的情况出现。 (二)清算组在金字塔般的侦察权力体系中扮演信息处理者的角色,并且应当拥有对破产企业账目的审查权利要抓好破产案件的处理,防止局部受益,全局受害的假破产案件发生,清算组是关键。上面已经涉及到,清算组由于构成成员单一,其公正性必然会受到质疑。因此第一步是要实现清算组主体的多元化。债权人会议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出各自的代表参与到清算组中其他成员由人民法院从经注册登记的破产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中指定的清算组组长选定,并保证各自的利益群体都能参与到清理组中。第二步就是确保清算组中审查权的实施,具体表现在三方面:1.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根据《破产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就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而对于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因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其申请不予受理。2.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所谓破产界线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施行破产逃债的常常是为达到逃债目的,把尚未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清算组必须对破产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 以确认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3.审查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是否恰当。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对于破产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财产,因公告寻找产权人,限期届满无人主张产权,列入破产财产。同时要注意把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和破产程序中通过行使撤回权所追回的财产列入到破产财产中。 总的来说,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和公安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体现为相互制约,相互协助。理顺三者的关系,对处理好破产欺诈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表达,三者分别是计算机的三个不同组成部分———债权人会议作为计算机数据的输入系统,为侦查工作提供原始资料;清算组作为计算机数据的处理器、分析、甄选对案件有用的信息、证据,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公安机关作为计算机数据的输出系统,综合分析所得到的信息,并进行最为关键的一步,即侦破破产欺诈案件,惩治打击犯罪分子。三者相互依存,缺少任何一个过程都难以得出最后的结果,有效地打击防止破产欺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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