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非法持有毒品16.6克,成功轻罪辩护获刑半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30 19:11) 点击:200 |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前言】 韩某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一个企业的员工。只因一时失足,染上了毒品,从此就再也无法摆脱毒瘾造成的痛苦生活。妻子离婚而去,曾经美满的家庭如今却只剩父子孤苦相对。老迈的母亲,整天整天提心吊胆,生怕韩某随时被警察抓走戒毒。此次韩某入狱后,我与其多次在会见时探讨过他此次被抓戒毒后的复吸的问题。他对自己今后是否能够远离毒品的问题倒是信心满满的,但我还是有所怀疑,也不再多说什么了。只是再说一遍: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情】 本案被告人韩某因为一时的失足,染上了毒品,想摆脱自己也没能力,一直依赖着毒品度日,天天过着人鬼难分的非人生活,毒品是他身上每天必须带的东西,整天他就沉侵在毒品的烟雾之中。2011年4月2号,公安民警从外出的被告人韩某身上搜出16.6克的海洛因。2010年4月20号韩某被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XX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6月23号向XXX法院起诉。 【起诉意见】 以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起诉至XXX法院,请求判决。 【接受委托】 张长海律师自从6月17号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积极会见被告人,为当事人奔走。在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韩某具体的案情经过和这段时间在看守所的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听后对我的辩护意见非常满意以及我为当事人不辞辛苦积极奔走的精神而感动。同时我也传达了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努力。他听后,非常惭愧地说:请转达我的家人,我一定积极配合审判、检察机关和律师,认真悔过自新,把毒瘾戒了,争取重新做人。在亲人的关怀和律师的开导帮助下,被告人韩某重新燃起了新的希望。 【辩护方案】 张长海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系因为自己的吸食毒品而持有的,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家境困难,母亲已有七十多岁,体弱多病,妻子离异,家中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因此,我们提出了罪轻辩护的意见。 一、被告人韩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 二、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韩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四、被告人韩某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他人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五、被告人韩某家境困难,母亲已有七十多岁,体弱多病,妻子离异,家中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 【法院判决】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韩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韩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韩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韩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韩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通过家属已向法庭缴纳3000元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韩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四、被告人韩某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他人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五、被告人韩某家境困难,母亲已有七十多岁,体弱多病,妻子离异,家中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韩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韩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人韩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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