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美沙酮238.5克,律师辩护判拘役四个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26 10:25) 点击:217 |
——潘X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潘XX的起诉书,并复印了全部的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潘XX本人。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0.6克,美沙酮238.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潘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人潘XX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告人潘X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潘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潘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潘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潘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潘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潘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辩护人在会见的过程中,被告多次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已经向法庭缴纳了罚金。充分显示其本人和家属认罪伏法的态度,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潘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潘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人潘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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