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三次抢夺一次,罪轻辩护判刑十一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26 10:22) 点击:171 |
——许X抢劫、抢夺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法院办理该案的法官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许XX的起诉书,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许X。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 3、 4、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伙同他人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X伙同他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会见被告人许X时,被告人许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许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许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许X、兰XX、李XX所犯抢劫、抢夺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许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许磊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许磊在本案中系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许磊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情节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人许磊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许磊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系初犯;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情节明显较轻,又有被骗、被胁迫犯罪的情节;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人及其家属愿意向法庭缴纳罚金,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许磊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量刑意见: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十年徒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此案宣判后,本案被告人许X没有上诉。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抢夺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许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许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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