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参与团伙抢劫,律师辩护判刑八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26 10:20) 点击:223 |
——杨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杨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X。 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又被以抢劫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杨X的起诉书。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X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会见被告人杨X时,被告人杨X均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杨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杨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杨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杨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杨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杨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相对较轻。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杨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相对较轻。又具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一审法院在对本案和议时,能够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杨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杨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杨X适用减轻刑事处罚的措施。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杨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杨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杨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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