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未成年人抢劫亲姨,律师辩护二审上诉无成果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5 18:38) 点击:285 |
——李XX抢劫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二审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李XX的一审判决书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该案现到案有3名被告人,还有一名案犯在逃,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结伙入室抢劫的犯罪案件 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书经审理查明: 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XX、马X、张XX、贺XX(在逃)预谋抢劫魏X。同年5月10日晚9时许,贺XX携刀与三被告人窜至XX县XX路XX小区北楼魏X家门口,由李XX叫开门,四人进入魏X家中,见魏X的同学牛X在家里,等牛X离开后,被告人马X趁魏X不备,从背后将魏X蹬倒,被告李XX抓住魏X的胳膊,贺XX与张XX轮换持刀架在魏X的脖子上,向魏X要钱,并对魏X进行殴打,被告马X从魏X身上搜出96元人民币,贺XX及三被告人还从魏X家抢走诺基亚游戏手机一部、刀具一把、零钱15元,并威胁魏X不准报警,不许告诉别人,被告人李XX还要求魏X于次日晚以前给他提供的银行卡上汇款15000元。遂后三被告人同贺XX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马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XX、马X、张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尚好,故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该案是由自己的亲姨长期拖欠工资引起的。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二审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李XX进一步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由于二审法院对该案只进行书面审理,因此办案律师在过后不久就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该案的二审《辩 护 词》 该案二审《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违反《刑诉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对本案被告人李XX及其父、母亲和本案其他两名被告有严重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爆发的诱因之一。 三、本案一审判决遗漏对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 四、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具有诸多能够减轻、从轻刑事处罚的法律事实情节。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一审判决违反《刑诉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回避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刑诉法》第191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鉴于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在本案的案发前,对被告李XX及其家庭和本案其他两名被告有严重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爆发的诱因之一;鉴于本案一审判决遗漏对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鉴于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具有诸多能够减轻、从轻刑事处罚的法律事实情节。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李XX能够依法适当减轻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二审上诉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一审判决的合议庭某成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争取一个重审的机会。同时根据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在本案的案发前,对被告李XX及其家庭和本案其他两名被告有严重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爆发的诱因之一;本案一审判决遗漏对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具有诸多能够减轻、从轻刑事处罚的法律事实情节的事实,提出了系统的二审辩护观点。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李XX父亲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李XX进行二审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违反《刑诉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据本案被告李XX的父亲说:本案的主判法官李XX及其家庭与本案被害人魏X及其家庭是同住一栋楼房一个单元上下层的邻居。被害人魏X及其家庭住在蓝田县向阳路县XX局家属楼北楼西单元六楼东户,而本案的主判法官李XX及其家庭就住在同一单元的五楼东户。主判法官李XX的妻子孙XX与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同为蓝田县XX局的干部。所以主判法官李XX应属《刑诉法》第28条第四款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依法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因此,根据以上情况,辩护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刑诉法》第191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对本案被告人李XX及其父、母亲和本案其他两名被告有严重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爆发的诱因之一。 1、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在本案案发前,曾长期拖欠并拒付本案被告人李XX及其父亲、被告人马强、在逃案犯贺柏林的工资。经常辱骂被告人李XX及其父亲、被告人马强、在逃案犯贺柏林,本案被害人魏X也曾辱骂被告人李XX的父亲。 2、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在本案案发前的前两年,曾因双方的普通矛盾,带人将被告人李XX的母亲潘小花打成精神病(癔病)住院治疗,至今未愈,日趋加重,并长期拒付医药费。 我国劳动法对于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方式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无视劳动法的规定,肆意长期拖欠本案被告人的工资,还经常辱骂被告人李XX及其父亲、被告人马强、在逃案犯贺柏林。并将被告人李XX的母亲潘小花打成精神病(癔病)住院治疗,并长期拒付医药费。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极大地侵害本案三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不说是引起本案发生的重大诱因。否则,被告人李XX、马强、在逃案犯贺柏林怎么能够一拍即合就对魏X进行抢劫,况且还在被告人李XX、在逃案犯贺柏林与被害人母子有直接亲属关系的情况下。 鉴于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的严重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所以,辩护律师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对以上情况酌情考虑,适当减轻被告人李XX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三、本案一审判决遗漏对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的抢劫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的抢劫案件的案件,本案一审判决竟然没有适用最高院在200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属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在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 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而在本案被告人李XX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参与本案犯罪时情节较轻,且能自愿认罪,完全也适合上述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在合议时考虑到以上因素,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李XX适当放宽减刑幅度,减轻原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具有诸多能够减轻、从轻刑事处罚的法律事实情节。 1、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3、本案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4、本案被告人李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5、本案被告人李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张XX。 6、本案被告人李XX当场制止在逃案犯贺柏林抢走被害人魏X的银项链。 7、本案被告人李XX当场制止在被告人马X抢走被害人魏X的随身手机。 8、本案被告人李XX当场制止在被告人张XX抢走被害人魏X的文曲星学习机。 9、本案被害人魏X和父亲亲笔书写对本案被告人李XX等的谅解文件,请求法院对本案被告人李XX从轻、减轻处罚。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XX能够依法适当减轻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一审判决违反《刑诉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回避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刑诉法》第191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鉴于本案被害人魏X的母亲魏XX在本案的案发前,对被告李XX及其家庭和其他两名被告有严重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爆发的诱因之一;鉴于本案一审判决遗漏对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鉴于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具有诸多能够减轻、从轻刑事处罚的法律事实情节。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李XX能够依法适当减轻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因交友不慎,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李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李XX能够依法适当减轻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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