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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结伙抢劫证据存疑,律师辩护判刑三年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3 20:36)    点击:209

——刘X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71210,刘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刘XX抢劫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刘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结伙抢劫旅客的抢劫案件,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刘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75221时许,被告人杨X、刘XX伙同高XX、武XX(均在逃)在西安东站西牵出线北郊口对被害人李XX(男,28岁,陕西省洛南县XXXX村)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抢走其人民币190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刘XX目无国法,结伙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根据被告人刘XX认为起诉书对自己所犯罪行认定有出入并拒绝认罪的情况,办案律师在阅卷后,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该案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被害人的谈话笔录中的部分事实与本案真实的情况,自相矛盾并与事实不符。

二、本案的预谋问题。

三、打人的起因是什么。

四、扔钱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中的现有证据材料,只能证实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拒绝搜身,并因语言不当,才引发了打人行为。在搜出钱以后,本案现有的两名被告人并没有将搜出的钱拿走,还对别人拿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公诉人指控本案被告人刘XX构成抢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根据本案中的现有证据,是不能认定抢劫罪构成,也不能认定本案被告人XX构成抢劫罪。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刘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刘XX抢劫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刘XX抢劫罪一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证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瑕疵,论证了被告人的有罪证据部分不能成立的理由。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抢劫犯罪案件证据不足状况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刘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刘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1020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刘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刘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律师坚决支持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刚才发表的辩护意见,对他的全部意见均无异议。现就本案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被害人的谈话笔录中的部分事实与本案真实的情况,自相矛盾并与事实不符。具体有两点:

1、被害人在谈话笔录中说:我“跟他俩上到铁路上面朝西走了二十米左右,发现有个人在墙根蹲着,吹了一声口哨,他俩就让我朝那个人跟前走。刚走到跟前,蹲着的那个人,猛地蹦了起来用脚朝我身上踢来,把我打倒在地。”

而被害人在同一天形成的报案材料中又说:我“就跟着他们从铁路东边上去,从铁路向西走了有20米远,到北边墙边前一半远,左边高个子保安用手电在墙边照了照,没有发现墙根前有啥。突然有人在我身上蹬了一脚,把我蹬倒。我回头一看,草丛里有一个人,大约1.75米左右,穿的白衬衣。”

2、被害人在谈话笔录中说:“蹲着的那个人从身上抽出一把刀,大约有一尺长。”

被害人在谈话笔录中又说:“穿便衣的拿出了一个小匕首。”

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地方还有以下几点:

1、 作案人数被害人说是3个人,实际上是4个人。

2、 打人开始的时间,被害人说是一开始就打,而案中其他证据证明是先审查,后来才打

的。

3、事后威胁问题,被害人说是进行过威胁,而本案中的其他证据材料均无法证实。

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在被害人同一天形成的两份材料中,出现这样明显的自相矛盾和与事实不符的说法,实在是难以置信。因为这两份材料的形成时间是在案发5个月以后,被害人早已不存在刚刚被抢劫时容易出现的惊魂未定的精神状态。因此,这两份材料中出现的自相矛盾和夸大不符合真实情况之处,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的考虑和注意。

二、本案的预谋问题。

从本案案卷和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看,只有本案第一被告人在询问时曾经承认过,在案发之前,曾有人说过,因工资被拖欠,要弄些钱,买几盒烟吸的话。公诉人认定这些话证明本案事前先有预谋。但是本案第一被告人在和自己的辩护律师的谈话和当庭的供述中,对以上的承认均作了否认,并指证此问题和说法的出现是由于办案人员的诱供所致。

对照本案另外两名在逃案犯的口供看,该两名在逃案犯的口供中均未对此问题作出任何证实。因此,从证据采信的角度看,本案第一被告人关于此问题有关的供述,未能经本案两名在逃案犯的口供证实,所以不能予以认定。

退一步讲,就是本案第一被告人关于此问题有关的供述属实,那么,本案第一被告人的供述也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的预谋。因为“要弄些钱,买几盒烟吸” 的话,可以做任何解释,怎么能认定为专指是为抢劫进行的预谋呢?

总之,公诉人所主张的将本案第一被告人一个人的有关供述,认定为有预谋的说法由于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

三、打人的起因是什么。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几名被告人殴打了被害人。对此,我们辩护律师不持异议。但是,对从什么时间开始打人,因什么原因打,我们有不同的看法。

在本案案卷和当庭供述中,两被告人多次供述均证实,打人的起因是两名身着保安衣服的另两名案件参与人(在逃),因被害人身上衣服破烂脸部有伤引起怀疑,就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因被害人拒绝被搜查,并因言语不当,导致了在本案过程中,发生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发生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是因为被害人拒绝被搜查,言语不当引起的。所以,该打人行为与抢劫罪的认定没有任何直接、必然的联系,根本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发生过程中的暴力手段。

四、扔钱问题。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均在多次的口供和当庭的供述中证实,在搜出钱以后,本案第一被告人将钱扔到被害人的脸上,并说了:“谁稀罕你的钱”,或“谁要你的钱”的话后,就离开了现场。由于这是两被告人多次证实的,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中也没有否定的证据,所以,建议法庭对此事实予以认定。

以上这段话也从贩卖证实了本案两被告人确实没有非法获取钱财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中的现有证据材料,只能证实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拒绝搜身,并因语言不当,才引发了打人行为。在搜出钱以后,本案现有的两名被告人并没有将搜出的钱拿走,还对别人拿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公诉人指控本案被告人刘XX构成抢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根据本案中的现有证据,是不能认定抢劫罪构成,也不能认定本案被告人XX构成抢劫罪。

 

本案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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