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共谋抢劫四十元,律师辩护判四年徒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3 20:33) 点击:297 |
——王XX抢劫罪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6年元月6日,委托人王XX来到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要求聘请律师为其弟王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王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共有3名被告人,是一起专门在学校附近抢劫学生的犯罪团伙案件,被告人王XX在起诉书中位列第2被告。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现经依法侦查查明: 被告人李X、王XX、李XX(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05年10月21日晚21点左右,由李XX将受害人莫X叫出学校后,王XX向其索要手机未果。之后,李X将受害人胁持到XX院俱乐部后边殴打致轻伤,并抢劫人民币40元,三人共同挥霍。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李X患有脑外伤后人格改变,作案时属于现实作案动机,其法学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有明显消弱,倾向于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王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自己在本案的抢劫案件中作用很小,没有动手打人。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李X、王XX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王X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王XX在抢劫案件中应属从犯。 二、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坦白交代好,有明显的悔罪态度。 总之,由于被告王XX在本案中参与抢劫时的犯罪行为明显较轻,应属从犯;其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其本人能如实交代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王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准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经济处罚。我们请求一审法庭能够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对被告王XX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以利于对被告由于被告王XX的教育、挽救、改造,使之顺利走上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新路。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王XX参与抢劫时的犯罪行为明显较轻,应属从犯;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能如实交代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认罪态度较好;由于被告王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准备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经济处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出发,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王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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