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结伙抢劫手机,律师辩护轻判两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3 20:30) 点击:253 |
——刘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该案的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李XX、谢XX、刘X、刘XX、冯XX无视国法,结伙抢劫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枪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谢XX、刘X、刘XX、冯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刘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自己在本案的抢劫案件中作用很小,没有实施威胁和恐吓行为。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刘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刘X、李XX、谢XX、刘X、刘XX、冯XX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刘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刘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刘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 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五、请求法庭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刘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又具有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刘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刘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刘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又具有适用关于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刘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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