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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持刀抢劫出租车,律师辩护判处缓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1 17:41)    点击:209

——李XX抢劫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0816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侄子李XX抢劫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李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持刀抢劫旅客的抢劫案件,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李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624凌晨,被告人李XX伙同“小齐”(在逃、姓名、住址不详)经过预谋,“小齐”携带裁纸刀一把,窜到本市东二环南段西侧,挡住一辆红色奥拓出租车(陕AT8072),被告人李XX佯装醉酒,抱头坐进副驾驶位置,并趁机抓住出租车手刹把手。小齐从司机一侧窗口,用胳膊搂住司机邱XX脖子,并将携带的裁纸刀架在被害人邱XX脖子上,逼其“把钱掏出来”。被害人被迫掏出现金二百元交给小齐,乘小齐接钱之机,被害人猛推车门,碰落了小齐的刀,并大声呼救。在闻讯赶来的保安人员协助下,将被告人李XX在逃跑途中抓获,小齐携脏逃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唯被告人李XX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辩护律师对起诉书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没有异议。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四、本案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最后,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李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李XX抢劫案件刑事辩护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的经验是: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李XX在本案中所具有的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显系是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情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抢劫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111

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李XX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李XX提供刑事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从犯。

从本案起诉书和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李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的过程中,只是“佯装醉酒,抱头坐进副驾驶位置,并趁机抓住出租车手刹把手。”与本案主犯小齐实施了持刀抢劫的主要犯罪活动相比,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从本案被告人李XX的交代看,本案的犯罪故意也是由主犯小齐提出来的。本来本案被告人李XX是被小齐叫去打架的,因为没有等着人,其他被叫去打架的人都回去了。被告人李XX又被小齐叫去吃饭,吃饭时两人又喝了不少的酒。在喝过酒后,小齐就向被告人李XX提出抢劫的犯意,被告人李XX由于年轻,又喝过酒,就糊里糊涂的答应了。

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从犯罪犯意的提出,是主犯小齐提出的;从犯罪的具体行为看,犯罪工具裁纸刀是小齐准备的;出租车是他挡的;钱也是他持刀威胁从司机手中抢走的。而被告人李XX只是起了一个次要的配合的作用。所以说被告人李XX应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本案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李XX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四、本案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抢劫犯罪的

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李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

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因交友不慎,不慎触犯

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李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李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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