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人命,律师辩护判刑十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6 19:13) 点击:201 |
——王XX故意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随后,办案律师会见了被告人王XX。该被告人承认起诉书陈述的犯罪行为基本属实,有个别事实认定有出入。确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无任何违犯法律的刑讯逼供现象。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XX、王XX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XX、王XX故意伤害一案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王X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同时,办案律师根据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依法确定该案先要处理好该案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经过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的多次谈判、协商,最后遗憾的是,该案在开庭前后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办案律师在公诉人的公诉词发表后,随即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首先,请允许我们代表本案被告王XX和家属,对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诚恳的道歉和赔罪。由于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幸身亡,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的惩罚,在此我们不持异议。 其次,我们对本案的有关被告王XX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和偶犯。 二、本案被害人贺XX在本案中有过错。 三、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五、本案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急抓住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和从犯;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又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为中心,结合最高院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辩护。使本案被告王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王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王XX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王XX提供刑事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代表本案被告王XX及其家属,对本案被害人贺XX的家属表示诚挚的道歉和悔罪。请求本案被害人贺XX的家属能够对本案被告王XX予以谅解。 一、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和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王XX在参与本案的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和偶犯。 二、本案被害人贺XX在本案中有过错。 根据本案的案卷材料证明,本案犯罪发生是在本案被害人贺XX等人截住被告王XX的侄子、外甥打架引起的。因此,本案被害人贺XX在本案的爆发原因上,是有过错的。 三、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1、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没有先动手,只是在本案第一被告动手后,才动了手。没有对本案的受害人持续进行追打,没有对受害人实施连续的伤害活动。 2、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对被害人贺XX的伤害过程中,与被害人贺XX只有少量的身体的接触,只有用手掌击打的动作,而且只打了几下。根据本案案卷和起诉书的认定,在本案被告王XX用手掌击打本案受害人贺XX后,受害人贺XX仍能够逃跑7、 3、本案被告王XX与被害人贺XX致死的直接原因,无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四、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1、本案被告王XX是在正干活时,被自己侄子因被打叫到了本案现场。其本意是解救自己的外甥。这与蓄意预谋伤害别人有极大的差别,不是经预谋后主动参加的。因此,本案被告人王XX到达本案现场,纯属偶然。 2、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过程中,遇到有人劝阻就立即停止了自己对本案另一个受害人贺XX的追赶。 以上这些充分证明了本案被告王XX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五、本案被告人王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故意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在这过程中,虽有反复,但是最后还是完全的认罪伏法。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王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和从犯;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又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王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王XX在年轻的时候,因行为不慎,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王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王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王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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