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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律师辩护判一年半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6 19:09)    点击:216

——康XX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220,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康X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康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康XX,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一案一犯,被告人康XX是该案唯一的被告。

随后,犯罪嫌疑人康XX又被以故意伤害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康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康XX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82813时许,被告人康XX在本市XXX十字东南角人行道遇见同乡韩XX,因为干活的事情双方发生口角。康XX用随身携带干活用的瓦刀在韩XX左肩和头部各砍一刀,致韩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韩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康XX,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会见被告人康XX时,被告人康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樊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王X5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康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

四、本案被告人康XX的家庭非常困难。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本案被告人康XX的家庭非常困难,妻子也是脑子智障。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康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康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能够本案被告人康XX适用缓刑,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康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根据本案被告康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以及本案被告人康XX的家庭非常困难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康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康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1020

附该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康XX的申请和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批准和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康XX提供法律援助,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康XX在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康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康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并对本案被害人的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康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证实,本案被告人康XX是在与本案被害人的互相打架中,将本案被害人致伤的。因此,本案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

四、本案被告人康XX的家庭非常困难。

根据本案被告人康XX村委会的证明,本案被告人康XX本人自幼父母双亡,家境贫寒,脑子简单,脾气粗鲁,遇事冲动,是一个瓜娃。妻子也是脑子智障,不会过日子,家中生活非常可怜。请法官在量刑时,注意这一点。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康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过错;本案被告人康XX的家庭非常困难,妻子也是脑子智障。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康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康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能够本案被告人康XX适用缓刑,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康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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