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重伤,成功辩护获缓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17 15:17) 点击:362 |
——李X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8月21日,新城区法援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李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共有7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X是第七犯罪嫌疑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故意伤害犯罪的案件 随后,犯罪嫌疑人李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李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因琐事纠集陈X、(男,本案第二被告人,已成年)、李X(男,本案第三被告人,未成年)、吴X(男,本案第四被告人,未成年)、李X(男,本案第五被告人,未成年)、解郭XX(男,本案第六被告人,未成年)、李X(男,本案第七被告人,未成年)等人,携带三把西瓜刀,来到本市XX路XX市场北门,将XX仿真花店店员被害人赵XX拉到XX市场北门路边,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等七人对赵XX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李X(男,本案第三被告人,未成年)、吴X(男,本案第四被告人,未成年)还持西瓜刀在被害人赵XX身上乱砍,陈X、(男,本案第二被告人,已成年)用石膏块击打赵XX头部。经法医鉴定,赵XX右手腕及右手外伤致多处骨折、多根肌腱断裂造成右手腕、右手第2-5指功能严重障碍,应属重伤;赵XX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应属轻伤。综合赵XX的损伤应属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陈X、李X、吴X、李X、解郭XX、李X等人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吴X、李X、解郭XX、李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李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其在殴打被害人赵XX时,强调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了击打和踢打。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此期间,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本案七个被告人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李X(女)等7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 二、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李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除积极认罪伏法以外,其家属还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偿15000元。 四、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本案被告李X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击打和踢打。而其对被害人进行的击打和踢打,不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本案被告李X的具体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显系是初犯、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李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李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李X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年3月21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李X的申请和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批准和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李X提供法律援助,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李X在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李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伤害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其本人通过家属已通过法庭的调解向本案被害人赔偿15000元现金,也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李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请求法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李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又具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件。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李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李X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因交友不慎,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李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李X能够不以伤害罪定罪处罚,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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