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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香烟十五箱,律师辩护判三年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04 13:53)    点击:208

  ——陈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8年11月27日,陈XX(女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儿子陈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陈XX于某日深夜伙同他人潜入华山车站,从一停留的盖车内盗窃香烟十几箱,该起案件盗窃价值24005.5元,该案三名案犯(另两名已被公安机关惩处),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即将开庭。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陈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XX伙同周XX、陈XX(二人均已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窜至华山车站,从一停留的盖车内盗窃香烟15箱零25条,共计7750盒。其中石林牌香烟9箱零25条,五朵金花牌香烟5箱,吉庆牌香烟1箱,总价值24005.5元。销赃后被告人陈XX分得赃款1300元,已挥霍。破案后,追回石林牌香烟111条零4盒,五朵金花牌香烟45条零2盒已上交华山车站货运安全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目无国法,盗窃铁路运输物资,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陈XX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障铁路运输物资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陈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判处缓刑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陈XX参与本案犯罪活动,尚不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本案被告人陈XX系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陈XX系从犯。

  四、本案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参与本案犯罪活动,尚不满十八周岁,应依法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系初犯;从犯;加之本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以,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陈XX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陈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陈XX在本案在本案参与本案犯罪活动,尚不满十

  八周岁,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系初犯;从犯;加之本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成功为被告人陈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陈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0月2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陈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陈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陈XX参与本案犯罪活动,尚不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案卷材料证明,被告人陈XX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陈XX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陈XX是初犯。

  被告人陈XX在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以前,根据本案的案件材料证明,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的记录,也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处罚,显系初犯。

  三、被告人陈XX虽然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却是在同案犯周XX、陈XX多次的引诱之下参与的。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中,也没有直接上车进行盗窃,而只是在车下接应搬运香烟。盗窃后也没有参与销赃。因此,被告人陈XX应属从犯。

  四、本案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本案被告人陈XX自从归案后,就全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行为,并主动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并及时改正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被告人陈XX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注意这一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参与的盗窃案件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系初犯;从犯;加之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从帮助、教育、挽救青少年犯罪的角度出发,辩护律师建议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陈XX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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