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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共谋盗钢轨,成功辩护判轻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04 13:46)    点击:216

  ——杨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6年5月11日,委托人卫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杨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卫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卫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杨XX系陕西省X县人,男,农民,现年45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在XX市X县XXX火车站附近盗窃钢轨,后被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一案三犯,被告人杨XX在该案是第二被告。委托人卫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杨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杨XX的起诉意见书。

  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盗窃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杨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XX、杨XX为盗窃钢轨,让被告人侯XX将XX铁路分局XX工务段存放在XXX专用线附近的旧钢轨X吨拉走销售,被告人侯XX用汽车将旧钢轨拉至河南省XX市XX镇XX村,销售给XX轧钢厂贾XX,获赃款30000余元。被告人杨XX、李XX分得赃款20000余元,被告人侯XX分得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杨XX、李XX目无国法,共同盗窃铁路物资,数额巨大;被告人侯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和销售,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侯XX应分别以盗窃罪和转移、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杨XX、李XX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对被告人侯XX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杨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杨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杨XX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赃物价格还存在疑问,本律师已申请价格部门进行鉴定,有关鉴定结论敬请采信。

  四、本案被告人杨XX及其家属愿意赔偿退赔国家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被告人杨XX及其家属愿意赔偿退赔国家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杨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杨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人杨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人杨XX显系是初犯、偶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事实;被告人杨XX及其家属愿意赔偿退赔国家的全部经济损失。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杨XX获得法院判处轻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杨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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