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结伙盗窃,律师辩护判刑一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30 17:35) 点击:244 |
——姚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姚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姚X、姚XX目无国法,结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另外,被告人李XX、姚X、姚XX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李XX、姚X、姚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姚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姚XX在做案时不满十八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姚XX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姚XX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姚XX的全部情况,特别是姚XX父母双亡,弟妹年幼,尚需被告人姚XX抚养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姚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并处以缓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几天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姚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姚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姚XX坦白交代好;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姚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姚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一审法院的指定,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姚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进行法律援助,为被告人姚XX进行辩护。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侦察预审案卷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姚XX,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姚XX在做案时不满十八岁,依照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案卷中的证据和事实证明,本案被告人姚XX在做案时不满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姚XX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姚XX在参与本案作案过程时,既未提议进行盗窃,在盗窃时也没有撬砸火车车厢门,盗窃进行时也没有进入火车车厢,只是在车下接赃物,也没有直接去销赃。因此从全案过程看,本案被告人姚XX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定为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姚XX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姚XX的全部情况,特别是姚XX父母双亡,弟妹年幼,尚需被告人姚XX抚养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姚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并处以缓刑。 本案被告人姚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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