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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盗窃价值2588元,成功轻罪辩护单处罚金4000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30 15:50)    点击:225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前言】

  一个勤劳半生的农民,在改革开放的年代,从安徽省农村来到陕西。只因年龄较大,无法进工厂或企业打工,只好走街串巷从事收购废品的工作。辛劳十几年,每天的收入都是勉强糊口度日。只因一时糊涂,翻墙进入隔壁的铁路建设工地,偷走价值2588元的42米低压电缆线,锒铛入狱,等待法律的判决。于某某的经历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手莫伸,手伸必被抓。

  【案情】

  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因为一时的失足,于2010年8月21日凌晨,携带断线钳翻墙进入正在施工中的西包铁路位于陕蒙交界处的某铁路电力施工队驻地,盗窃了价值2588元的42米低压电缆线。案发后,于某某一直潜逃在外。2011年2月8日被抓获归案。2010年3月17号于某某被因盗窃罪经XXX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5月16日向XXX法院起诉。

  【起诉意见】

  以被告人于某某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接受委托】

  本律师自从6月12号接受家属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于6月20号会见当事人于某某,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于某某具体的案情经过和这段时间在看守所的的情况,向当事人陈述了我的辩护意见。同时我也传达了他家人对他的关心和努力。他听后,非常惭愧地说:请转达我的家人,我一定积极配合审判和律师,认真悔过自新,争取重新做人。

  【辩护方案】

  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盗窃数量较少,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因此,我们提出了轻罪辩护的意见。

  1、被告人于某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量刑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盗窃物品全部当场追回,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法院判决】

  2011年7月1日,XXX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张长海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于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于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于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于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于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于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并通过家属向法院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于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于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于X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被告人于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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