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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价值一千九,轻罪辩护处罚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30 15:48)    点击:169

  ——晁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7年8月27日,委托人晁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子晁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晁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晁X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晁XX系陕西省宝鸡市人,男,农民,现年17岁,小学文化程度,现因在宝鸡市XX车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铝锭5块儿,总计96公斤,价值1900余元,后被XX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该案现已处在审判阶段。委托人晁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子被告人晁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晁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被告人晁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晁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晁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晁XX在参与本案盗窃犯罪时,其盗窃数额较小,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也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晁XX在本案中显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晁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晁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晁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5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晁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晁XX显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晁XX获得法院单处罚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晁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9月17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晁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晁XX在参与本案的盗窃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盗窃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的收购赃物犯罪活动及全部过程。这充分证明被告人晁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晁XX在参与本案盗窃犯罪时,其盗窃赃物的数额明显较小,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

  本案被告人晁XX虽是本案的案犯之一,但其在参与本案犯罪时, 其盗窃赃物的数额明显较小,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在参与本案犯罪时, 其盗窃赃物的数额明显较小,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晁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晁XX进行适当的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因对物质利益上的追求,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晁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晁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晁XX进行适当的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晁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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