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相遇盗窃手机,律师辩护判刑七个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30 15:42) 点击:205 |
——帕尔哈提.XXX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11日,居买X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亲戚帕尔哈提.XXXXX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亲戚帕尔哈提.XXX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因帕尔哈提.XXXXX伙同他人在西安南郊某处的街道上盗窃他人手机而被抓获的,该案被盗窃的手机价值300元,现该案已被XX检察院起诉至XX区法院。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阿卜力肯木.XXX窜至本市XX区XX十字XX商城附近处伺机他人财物,适逢被害人杨X及其女友龚XX途经此地,帕尔哈提.XXXXX尾随杨X身后,阿卜力肯木.XXX在其身旁望风,帕尔哈提.XXXXX趁机将杨X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诺基亚E63型手机盗走,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现场群众陈XX发现二人的行为后立即报警,同日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破案后,赃物已经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 本院认为: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阿卜力肯木.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该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做罪轻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帕尔哈提.XXXXX在本案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无论从盗窃数量还是盗窃方法,在情节上均为较轻。 三、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四、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五、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在本案中愿意缴纳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在本案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又系是初犯;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愿意缴纳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行为。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数日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帕尔哈提.XX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帕尔哈提.XXXXX案件中诸多从轻情节,为其进行了其犯罪明显较轻,应从轻减轻量刑的辩护。成功为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帕尔哈提.XXX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5月19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亲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在本案在被抓获后,立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并配合公安机关落实了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又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帕尔哈提.XXXXX在本案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无论从盗窃数量还是盗窃方法,在情节上均为较轻。 三、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四、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本案的案犯被当场抓获,赃物被当场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五、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在本案中愿意缴纳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在自己家属的帮助下,缴纳罚金,以表示自己的悔改之意。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在本案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又系是初犯;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愿意缴纳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行为。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帕尔哈提.XXX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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