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买火车票诈骗财物,律师成功辩护判三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27 17:21) 点击:295 |
——杨XX诈骗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X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杨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诈骗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杨X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的犯罪事实具体是: 1、 2、 3、 6、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XX、申XX、杨XX以帮助购买车票或改签车票为由,多次在火车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XX参与四起,共计诈骗数额60129.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被告人杨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杨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 四、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加之,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杨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人杨XX诈骗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中被告人杨XX系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的行为进行辩护。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杨XX获得法院较轻的有期徒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杨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杨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杨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杨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刚才在庭审时,本案被告人杨XX陈述本案案情时说到,自己参加三门峡车站第一起诈骗时,由于是第一次作案,非常慌张,结果在人货分立时,由于是第一次参加诈骗犯罪,过于紧张,导致在诈骗不到500元的作案过程中,丢失了自己的提包,又造成自己数百元的经济损失。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杨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任何的犯罪经验,确实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杨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杨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通过家属已准备向法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缴纳法庭一定程度的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 本案诈骗活动的发起人不是本案被告人杨XX;制定本案系列诈骗案件的设计人不是本案被告人杨XX,本案案卷材料证明本案诈骗的整体实施方案的最后确定,是由本案其他人进行的;本案诈骗活动最关键的人货分离环节的操作,是由本案的主要的犯罪人直接实施的,本案被告人杨XX在其中只是担当了配合掩护的作用。 四、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 本案诈骗活动由于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及时将犯罪的案犯全部抓获,并及时追回了本案被骗的大多数的赃款。因此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较轻,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较轻;加之,本案诈骗活动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轻。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杨X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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