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孽被敲诈勒索,律师辩护判决一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27 17:01) 点击:279 |
——张XX敲诈勒索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张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张XX。 该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范XX、陈XX、商X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索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敲诈勒索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敲诈勒索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被告人张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的犯罪过程尚未完成,显属犯罪未遂。 二、本案被告张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四、本案被告张XX的家庭现在非常困难。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中的犯罪过程尚未完成,显属犯罪未遂;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显系是初犯、偶犯。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张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张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张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张XX敲诈勒索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张XX在本案中的犯罪过程尚未完成,显属犯罪未遂;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显系是初犯、偶犯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X获得法院判处轻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