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长海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制做假烟被一网打尽,律师辩护判三年徒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22 11:47)    点击:318

  ——易X非法经营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5月18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易XX委托,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易X的非法经营罪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和王坤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和王坤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易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易X的父亲易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易X系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农民,无业,他是因为参与制做假烟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易X所犯的罪名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委托人易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易X争取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四犯,目前已经被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和王坤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易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新城区XX里小区地下室查获被告人陈XX(第一被告)存放的软中华、硬中华、芙蓉王等10个品牌的卷烟1977条,价值53.1852万元。当晚在陈XX(第一被告)租住的房屋内查获软中华、硬中华、芙蓉王等7个品牌的卷烟59条,价值27700元。以上卷烟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08年4月,被告人陈XX(第一被告)租用西安市XX小区3号楼2单元1层东户住房一套,伙同被告人陈XX(第二被告)雇佣被告人易X、易X(女)等人生产假冒卷烟。被告人陈XX(第一被告)负责假冒卷烟原料的购进和假冒卷烟的销售,被告人陈XX(第二被告)负责组织雇佣人员进行加工生产。截止案发,被告人陈XX(第一被告)、陈XX(第二被告)、易X共参与生产蓝好猫、红好猫、云烟、云南印象等品牌的假冒卷烟5000条,价值8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易X(女)参与生产蓝好猫、红好猫、云烟、云南印象等品牌的假冒卷烟2500条,价值42.5万元

  2008年8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西安市XXX小区被告人丁XX租用的房屋内查获蓝好猫、红好猫、极品云烟、中华烟等卷烟47条,价值17728元。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以上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08年8月29日,西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西安市XXX小区2号楼西单元地下室被告人丁XX租用的库房内查获蓝好猫、红好猫、中华烟等共计403条,价值15.369万元。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以上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第一被告)、丁XX、陈XX(第二被告)、易X、易X(女)违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被告人易X的犯罪活动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的重点,为被告人易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09年6月23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易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辩护人首先对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易X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然后陈述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易X在本案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应属从犯,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三、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易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并且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也

  未获得任何暴利,应属于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易X从

  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9年7月9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易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易X非法经营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人易X犯罪活动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的重点,为被告人易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使本案被告易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易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2月28日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易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易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易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易X在本案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应属从犯,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本案被告易X在本案参与的这起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的行为和情节明显较轻。被告易X在在本案中既不是老板,也不是管理人员,也没有与本案主犯通谋策划参与管理,也不是生产、销售假烟的骨干分子。再加上本案改制卷烟品牌的加工过程属简单加工劳动,没有什么实际的技术含量,所以本案被告人易X也不存在提供技术服务的问题。本案被告人易X在本案中,也未向本案主犯陈迎提供任何除劳动力以外的,任何其他帮助。他只是想挣每月的工资,他只是被雇来打工的。

  本案被告易X在本案的主观方面与本案其他主犯的主观故意相比,他既没有非法经营谋取暴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组织的主观故意,他只有打工挣钱的主观故意。其自己真实的主观目的就是打工挣工资。他是因想打工挣工资而被迫参与本案犯罪活动。其在本案的主观方面与本案主犯有明显的不同。在客观行为上,他只有做具体活儿的具体打工行为,没有参与老板的非法经营犯罪的任何组织或主要的运输、储藏、推销、出售等犯罪活动,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也没有参与分赃。其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应属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本案法庭,能够根据本案被告易X的以上参与这起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的行为和情节明显较轻的情况,对本案被告易X能够认定为从犯,并对其从轻、减轻刑事量刑处罚。

  三、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易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易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易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并且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也未获得任何暴利,应属于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易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人易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律师

  2009年6月23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长海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长海律师,张长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长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9199821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长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安律师 | 西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长海律师主页,您是第3622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