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长海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收购赃物1万4千元,辩护成功获刑一年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22 11:44)    点击:268

  ——李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8年11月26日,委托人刘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李X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刘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刘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李X系XX省XX市人,男,汉族,现年28岁,现在西安市XX路某商场内承包经营一出售手机的柜台。因其在经营期间,非法收购了该案中的嫌疑人刘XX、粘X、侯XX等人抢劫来的手机、照相机等物,合计价值约14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起诉至市中级法院,该案现已处在起诉阶段。委托人刘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并前往检察院办案检查官处递交了为犯罪嫌疑人刘X进行辩护的法律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犯罪嫌疑人李X 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刘XX、粘X、侯XX等9人犯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李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二、本案被告李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李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甲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李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特点进行陈述,防止本案被告李X被同案的其他抢劫重犯牵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抓住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李X获得法院较轻刑罚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李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年3月18日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李X家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李X提供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李X在参与本案的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李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本案被告人李X及其家属还积极准备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向法庭进行退赔,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李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李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李X在参与本案犯罪时,其具体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愿意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向法庭进行退赔。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李X因贪图小利,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李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李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9年1月17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长海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长海律师,张长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长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9199821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长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安律师 | 西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长海律师主页,您是第3622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