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盗窃赃物,辩护成功被判缓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22 11:43) 点击:250 |
——李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8年4月24日,委托人李某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弟李XX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李某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李某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李XX系福建省长乐县人,男,农民,现年33岁,现在西安市东郊洪庆镇豁口村承包经营一家冷拔丝厂。因其在经营期间,非法收购了该案中的嫌疑人陈XX、赵XX、吴XX盗窃的铁路钢轨1.7吨,其他铁路配件1.3吨,合计价值6000余元,后被西安铁路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该案现已处在审判阶段。委托人李某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犯罪嫌疑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陈XX、赵XX、吴XX犯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二、本案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1、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2、本案被告人李xx及其家属在本案开庭以前,就主动向法庭缴纳了罚金,并已经给付完毕。 三、本案被告人李XX其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显系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交纳了罚金,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特点进行陈述。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抓住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李XX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李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李XX进行法律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李XX在参与本案的伤害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从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李XX在参与本案犯罪时, 与本案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相比,其犯罪作用,其具体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显系是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1、本案被告人李XX及其家属在本案开庭以前,就主动向法庭缴纳了罚金,并已经给付完毕。 2、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李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全部犯罪情节,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显系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交纳了罚金,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李XX在做生意的时候,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李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李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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