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盗窃药品八箱,律师辩护判处缓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22 11:41) 点击:259 |
——景XX窝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7年1月13日,张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媳妇景XX(女)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景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两被告人系夫妻关系,现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景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6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张XX、景XX从洛阳火车站扒上1734次货车,次日凌晨当货车运行零口至新丰镇区间,被告人张XX从一高边车上的集装箱内盗窃广州中药一厂生产的“消渴丸”4箱,安徽省全椒制药厂生产的“复方维生素U片”(胃友)2箱,汕头金石制药厂生产的“盐酸雷尼替丁胶囊”1箱,中外合资四川广福制药公司生产的“盐酸黄连片”1箱,共计盗窃药品8箱,总价值人民币10914元整。被告人张XX、景XX从新丰镇车站下车返回掀货地点转脏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追回药品8箱,已发还新丰镇车站。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目无国法,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景XX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窝赃罪。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张XX、景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景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景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景XX认罪悔罪态度好。 二、本案被告人景XX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三、本案被告人景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景XX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又系初犯、偶犯,以及其家庭的实际存在的困难,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在量刑时能够从轻减轻定罪量刑并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景XX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景XX窝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景XX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又系初犯、偶犯,以及其家庭的实际存在的困难,本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景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景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0月2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景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景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侦察预审案卷材料,并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景XX,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景XX认罪悔罪态度好。 本案被告人景XX在本案中能够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罪行,较好的配合了公安机关的工作。这充分表明本案被告人景XX认罪态度好。 二、本案被告人景XX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本案被告人景XX在本案中没有参与盗窃活动,仅仅是帮助转移赃物,因此,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三、本案被告人景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的案卷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景XX在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之前,从没有任何违犯法律的行为,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的处罚或处分,显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景XX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又系初犯、偶犯,以及其家庭的实际存在的困难,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在量刑时能够从轻减轻定罪量刑并判处缓刑。 本案被告人景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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