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律师辩护判缓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8-11 12:50) 点击:432 |
——邹XX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邹XX哥哥所说的基本一致。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邹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与被告人邹XX的会见中,被告人邹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邹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邹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邹XX的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邹X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邹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邹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邹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邹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其家属已向法庭缴纳了一定的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邹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邹XX购买、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送人而触犯刑法,因此其主观恶意相对较轻。 被告人邹XX购买、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送人。这一点在本案的案卷材料中,有明确的供述和查证的材料证明。因此,其虽然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目的主观恶意却相对较轻。请合议庭充分注意这一点。 四、本案被告人邹XX在本案犯罪中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被告人邹XX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钱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此次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外出,其目的还是为了开展拓展文具生意。所以其主观上和客观上虽有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故意和行为,但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追回了其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豹皮,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应考虑对其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邹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其本人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送人;本案豹子皮已经被追回,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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