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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火车票入牢监,律师辩护罪轻获缓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19 17:45)    点击:295

——付X倒卖车船票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724,委托人梁XX(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付X所犯的倒卖火车票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梁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梁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付X系陕西省XX县人,男,汉族,现年35岁,现住西安市XXXXX号院X号。因在西安市火车站为倒卖车票而收购火车票时被当场抓获。在付X身上查出全国各次方向火车票134张,票面价值22631元。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倒卖火车票罪的罪名批捕。委托人梁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付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后被移送XXX检察院审查起诉,被诉至XXX法院。办案律师前往并前往该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为本案被告人付X进行辩护的法律手续,领取了本案被告人付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

2011727日,被告人付X采取电话订票、排队购票、从票贩子手中倒票等手段,为西安XXX旅行社、XX旅行社及一些散客购得不同方向卧铺票共计134张,票面价值人民币22361元。并事前约定每张车票加价30元(含5元服务发票)予以倒卖。20117714时许,被告人被告人付X在西安火车站东广场收购车票时,被XXXXX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以加价倒卖为目的,大量囤积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车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本案被告人付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本案被告人付X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付X倒卖车船票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付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付X涉入本案有着具体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原因。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涉入本案有着具体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原因。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付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付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并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付X犯倒卖车船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倒卖车船票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本案被告人被告人付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特点进行陈述。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倒卖车船票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抓住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付X获得法院轻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人付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14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付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付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付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付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付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通过家属已向法庭缴纳30000元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涉入本案犯罪有着具体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原因。

本案被告人从周至来西安打工,老婆没有工作,子女要上学,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刚刚进城的被告人无法承受,仅靠自己一个人打工的工资根本无法维持全家在西安市最低标准的生活。是生活的重担加上自己错误的认识致使自己被迫倒卖车票,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付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付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被告人付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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